基本上妳男有是觸法刑法傷害.恐嚇及強制罪等.以上罪名是否成立要看你能提出多少的事證來證明自己的說詞!

雖然被告有刑事記錄不代表因而喪失基本人權.法官要已客觀角度來裁決>既使對本案已有相當的心證.仍要證據的佐證來支持對本案的判決!

有問題尚未補充的地方可點選匿稱至部落格留言!願 順心^^ 

參考資料 事務所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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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義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