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00年9月28日 晚上騎著機車去街上買便當 在行經一條路上 有一位婆婆沒有看來左右來車從我的左側直接走到路中穿越 我閃避不及撞上他 幸好我車速不快 40左右 他受了輕傷 我有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判表
上面寫說 我疑似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無酒精反應刮地痕起始點3.7m
寫她徒步疑似違反穿越道路 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之規定
我的肇因寫說:我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
他的是徒步疑似違反穿越道路之規定
行人為肇事主因我方為肇事次因!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雙方肇事責任。
他有受傷 但是輕傷 我沒受傷 但是車子有刮痕 跟煞車手把斷裂
我想問 我跟他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他跟我要20萬 很誇張
如果我跟他走法院這途徑 我會吃虧嗎?
若是走向訴訟在賠償金來講或許可以減輕,但在這之前我方必須面臨刑事上會被判過失傷害而須繳納易科罰金的心理準備!
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需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
有好心人詳細分析利害關係
給我看看
你可多幫對方申請強制險以減輕我方賠償的負擔!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未經和解就可先行申請並且是百分之百理賠無關肇事責任: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 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對方若另有要求,我方可依下列求償範圍檢視對方是否有其依據若無當然無須賠償,而賠償時也只需賠償我方肇事責任比例即可!
一、看護費用:
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
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
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